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工作的通知
(浙水建〔2012〕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水利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工作,规范质量检测活动,提高质量检测水平,结合目前各试验室管理实际,现就加强试验室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由我厅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续到2012年12月31日。
二、加强计量认证工作
试验室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积极申请计量认证,进一步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严格执行执证上岗制度
本省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试验室,包括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试验室,以及对外承担水利水电工程所用材料和制品(构件)检验测试的学校和其他单位所属的工程试验室,必须经过资质审查和定级,并领取等级证书。试验室应按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检测任务,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所承担检测的数据和结论负责。
直接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质量检测员或我厅颁发的试验员岗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