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体育局重点支持攻关课题,课题经费由省体育局科研主管部门根据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分次函告财务主管部门分批下拨。
第十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费、办公资料费、差旅费、劳务费等。课题承担单位应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并保证课题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开展科研工作。攻关课题的研究需定期向省体育局课题评审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省体育局科研主管部门将对攻关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结题和验收
第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组要及时进行总结,按照结题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体育局科研主管部门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和课题结题申请书等资料,向省体育局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常规课题的验收,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评估组对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拿出是否同意结题及课题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攻关课题的验收,省体育局根据研究领域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召开验收会议,课题组汇报研究工作情况,并现场演示和答疑。课题评审委员会根据课题研究结果及对我省体育工作的实际指导意义,研究确定是否同意结题及奖励的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确定。
第十五条 课题经验收合格,省体育局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省体育局将拥有课题研究报告的印制权和研究成果的使用权,以给相关部门提供工作指导和参考。
第十六条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的科研课题,经一次同意延期仍不能完成的课题负责人,除通报批评外,撤销该课题,追回课题经费,并取消课题负责人今后两年内课题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直单位和设区市体育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体育科研课题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