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为客观、公平、合理地做好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工作,省、市、县统一按照《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进行考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实施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河道不能出现断流和水污染现象,河道生态建设长度不小于800米或堤岸生态整治长度不小于1000米。
第八条 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项目,按照《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考评,初评考核分数应达到70分以上。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申报材料
第九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前期工作、河道整治、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示范成效、验收管护等5个方面;按照《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定量考评。
第十条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综合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综合材料。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市级考核复评得分表和县级考核初评得分表,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调查表(见附件2)。
(二)相关证明材料。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设计(方案)报告;工程建设前(河道现状)、工程实施中(建设施工)、工程完工和完工后不同阶段跟踪拍摄的实景照片或录像资料,照片或录像要能直接形象的反映河道生态建设植物措施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情况,反映工程总体与局部实景效果;示范工程参加省、市、县河道生态建设新技术、新材料研究与推广应用及获奖情况,各级媒体的宣传报道材料,领导视察、批示等能够证明该工程示范作用和技术先进的材料。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组织。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县(市、区)和市本级,根据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组织对辖区内的河道生态建设项目进行初评考核;初评考核分数达到70分以上的工程,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本级项目考核分数达到70分以上的工程,可直接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