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河〔2011〕7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河道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保护河流生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时间安排如下:
2011年12月15日之前,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辖区内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初评,并将初评结果符合申报省示范工程的项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12月22日之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所属县(市、区)申报示范工程的考核复评,并将考核复评符合申报省示范工程的项目推荐上报我厅;12月底之前,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示范工程进行考核,完成全省2011年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工作。
附件:
1、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略)
2、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调查表(略)
3、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评分表(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河道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保护河流生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组织实施的河道生态建设项目要求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
第三条 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是指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采取河道岸坡生态防护、水质净化、生物友好、亲水设施、景观美化等措施进行河道建设,并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省河道建设起到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工程。
第四条 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每年举行一次,采取县初评申报、市复评推荐、省考核的方式进行;市本级项目可直接推荐参加省考核;原则上每个县只能申报一个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