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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食药监市〔2012〕28号)


各药品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 “打造千亿医药产业”的目标,经请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我局决定进一步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通过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创新监管模式,有效整合社会资源,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保障药品质量,促进我省药品经营企业向集约化发展。

  二、试点方法

  我省现全面启动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市(州)要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同时,鼓励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加入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

  经企业申请,我局考察确定了省内四川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招商局物流集团成都医药有限公司、四川九州通科创医药有限公司、遂宁市西部华源医药有限公司5家具有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受托方”开展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作为“委托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将其所经营的药品委托到“受托方”进行储存运输配送。

  拟申请开展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按仓库地址变更事项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受托方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和运输网络,确保委托顺利开展;委托方要建立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有关制度和程序,确保与受托方的顺利对接,同时,接收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受托、委托双方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和药品质量责任;已经委托进行药品第三方储存运输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注销原储存仓库,不得在第三方物流的仓库外另设仓库或另存药品。委托方将药品委托第三方储存运输配送后,因工作转移,可减少配备执业药师,但不少于一名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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