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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2)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1.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意见或验收意见等);

  2.研究报告;

  3.《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科技成果相关技术文件,资料以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一份。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要求,对拟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合格后,向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直接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自主独立研发或联合研发的科技成果,须在省科技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15天,无异议的,由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五条 对有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帮助他人(单位)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撤消登记资格。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所在单位予以相应的处分。上述行为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分年度进行,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应及时做好登记科技成果的分类统计工作,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省科技行政部门将登记的科技成果登录至科技部成果数据库。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一二年四月十日起施行,《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7〕20号)同时停止执行,本细则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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