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
(陕国资法规发〔2012〕23号)
有关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的规范管理,提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为监管企业服务的质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中介机构暂行办法》(陕国资产权发〔2010〕2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补充通知》(陕国资法规发〔2010〕5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拟对现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调整、优化、完善,并建立2012-2013年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调整的组织实施。
二、原备选库内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入库的原则,需提交入库书面申请、最新年检资料和入库以来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工作总结(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