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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南京市餐饮业提档升级专项整治行动
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部HJ554-2010)等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查验收内容
(一)领导重视方面
1、是否专题研究并制定具体行动实施方案;
2、是否成立领导小组;
3、是否召开动员大会;
4、是否按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任务开展行动并取得实效;
(二)服务质量方面
5、餐饮单位是否持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并做到亮证经营;
6、从业人员岗前是否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7、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等要求;
8、从业人员是否符合“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等要求;
9、从业人员工作服是否符合“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统一制作,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等要求;
10、从业人员是否参加食品安全和相关劳动技能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11、计量器具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引导顾客文明用餐,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是否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三)餐饮环境方面
13、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选址要求,距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14、餐饮单位店招标识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店内环境设计、装修整体效果是否良好;
15、食品处理区是否设置在室内,并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16、加工经营场所内是否符合“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等要求,如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17、食品处理区地面是否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18、食品处理区墙壁是否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的浅色材料构筑;
19、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是否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的墙裙是否铺设到墙顶;
20、加工经营场所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脱落等情形发生;
21、食品处理区的门、窗是否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是否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
22、卫生间是否安装有效排气装置,并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23、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是否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是否设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24、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是否专用,并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25、地面是否干净无油渍,排水沟是否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废水是否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26、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四)油烟污染方面
27、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是否设置集气罩,并能有效排放;
28、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且能有效工作;
29、油烟排放是否符合GB18483的要求,是否符合“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等要求;
30、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等要求;
31、经营场所排放的含油污水是否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排放;
32、经营场所是否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水泵等设备是否采取减振措施;排放的噪声是否符合GB22337的要求,振动是否符合GB10070的要求;
33、餐厨垃圾是否放置在有盖容器内,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出口是否设在次要街道,并便于清理和转运;
34、是否符合与餐饮业相关的油烟方面其他的法规标准。
二、检查验收形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区县开展餐饮业提档升级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汇报,交流经验,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实施面对面的指导。
(二)查阅资料。查看餐饮业提档升级专项整治行动文件、报表、制度规定等相关资料,以及违法案件查处、新闻宣传报道等材料。
(三)实地查看。围绕提档升级专项整治行动“三个突出问题”,对照34条标准要求,逐条检查,现场亮分,即整即改,对于当时没有条件整改的,定人定责,限时整改。
三、检查验收评价
检查验收采用千分制实施,按照“好、合格、不合格”三级进行评价。
(一)整体评价
共34条,总分1000分。领导重视(4条)100分,服务质量(8条)200分,餐饮环境(14条)500分,油烟污染(8条)200分。800分以上“好”,600-800分“合格”,600分以下“不合格”。
(二)单项评价
1、领导重视(100分)。80分以上“好”,60-80分“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
2、服务质量(200分)。160分以上“好”,120-160分“合格”,120分以下“不合格”。
3、餐饮环境(500分)。400分以上“好”,300-400分“合格”,300分以下“不合格”。
4、油烟污染(200分)。160分以上“好”,120-160分“合格”,120分以下“不合格”。
四、整治措施
单项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体评价不合格的,停业整顿。拒绝整改、逾期不改或屡改不合格的,依法实施相应处罚。
南京市餐饮业提档升级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评分表(一)
受检单位:
区县
企业(经营单位) 检查部门:
年
月
日
项目
| 部门
| 内 容
| 扣分标准
| 指标分值
| 项目分值
| 检查评分
|
得分
| 合计
|
领导重视
| 商务局
| 1、是否专题研究并制定具体行动实施方案
| 未专题研究扣10分,未制定方案扣15分
| 25
| 100
|
|
|
2、是否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 未成立小组扣15分,未设办公室扣10分
| 25
|
|
3、是否召开动员大会
| 发文未开会扣15分,未开会未发文扣25分
| 25
|
|
4、是否按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任务开展行动并取得实效
| 每漏一项任务扣10分,扣完为止
| 25
|
|
服务质量
| 相关
部门
| 5、餐饮单位是否持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并在有效时间内,做到亮证经营
| 少一证扣10分,不亮证扣10分,扣完为止
| 25
|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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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6、从业人员岗前是否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 1人没检查扣2分,1人没证明扣5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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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等要求
| 1人违反不符合扣2分,扣完为止
| 25
|
|
8、从业人员是否符合“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等要求
| 1人违反不符合扣2分,扣完为止
| 25
|
|
9、从业人员工作服是否符合“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统一制作,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等要求
| 1人违反不符合扣5分,扣完为止
| 25
|
|
10、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是否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 未建立制度扣25分,没有记录扣10分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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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和人保局
| 11、从业人员是否参加食品安全和相关劳动技能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 1人没有扣5分,扣完为止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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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12、计量器具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不符合要求扣25分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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