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编制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区国土房产分局(思明区、湖里区为建设局,下同)要会同有关部门在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备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重点防范期,确定预防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监测人,制订有效的防治措施。
3、制(修)订《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或者防灾责任人、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发生变动变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月底前完成《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的制订或者修订,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群众转移预案应当报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并在相关村(居)公布。
4、编制、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部门防灾工作实际,编制、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工作相关机构与职责,应急决策程序、响应组织、响应行动和响应保障等。
5、开展巡查、监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要组织群众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和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监测,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应加强巡查、监测,对重要隐患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转移受威胁人员,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同时按照速报制度要求上报险情和灾情。直接威胁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巡查、监测。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要继续组织技术部门对一些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专门监测。
6、设置警示标志。各区人民政府应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划定的危险区域予以公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群众转移预案等,及时制作新增(或险情有新变化)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防灾明白卡应当明确地质灾害位置、类型、规模、威胁对象、预警信号等内容。避险明白卡应当明确转移负责人、转移路线、自然灾害避灾点(或临时避灾场所)、应急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内容。
7、开展预警预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会同市气象局根据降雨预报等及时作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指导防灾抗灾工作。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由弱到强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三级(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比较大)、四级(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五级(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时发布预警。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并通过厦门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可能发生险灾情时要及时预警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各区要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要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利用“村村响广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8、防范强降雨。我市的地质灾害大多由强降雨诱发,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防灾工作制度,采取措施严密防范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
(1)当天气预报日降雨量可能达到50mm(暴雨)以上或者累计过程降雨量岛内达到60mm以上、岛外达到80mm以上时,各级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要提高警惕,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注意防范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2)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报预警后,应当适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效运转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做好防灾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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