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针对技术瓶颈问题,集中力量开展科技攻关,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技术,研制开发一批核心装备和高端产品,抢占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制高点。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力争到2015年,大中型工业企业全部拥有发明专利。引导企业着力加强商标培育、运用、保护和管理,积极利用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二)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研发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整合创新资源,联合承担科技计划、开展技术攻关、制定技术标准、转化科技成果,并共享知识产权、共担市场风险,促进创新要素与生产要素在产业层面的有机衔接。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主动将先进适用技术引入企业研发机构进行熟化、工程化,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企业研发机构主动介入高校、科研院所早期研发,强化高校院所应用科研导向,构建产学研利益共同体。
(十三)集聚高层次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工作站等机构汇集人才的作用,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创新创业。大力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人才互动交流,从高校院所选派教授、博士到企业服务,选聘优秀科技企业家或技术带头人到高校担任“产业教授”,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17号)精神,对企业研发机构中的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人才,“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333工程”培养对象以及省“产业教授”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县可给予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十四)扩大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企业牵头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科教协同创新,制定技术标准,努力实现“实验室与基地、学科与产业、人才与企业”的有机融合。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课题制度,吸引国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到企业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导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通过技术开发、设计、试验、咨询和培训等形式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努力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把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周密部署安排,落实有力措施,切实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水平。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并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十六)强化政策支持。省财政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各地要不断增加财政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投入。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切实增强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鼓励科技创新创业的一系列文件规定,严格落实企业研发机构的税收优惠和奖励政策。同时,对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融资贷款、科研人员职称评定、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