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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1、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区或市司法局限期整改后,在法定期限内仍不符合条件的,市司法局依法提请省司法厅注销该律师事务所,同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追究负责人乃至合伙人的责任。
  2、拒不接受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视为自行停办,依法提请省司法厅注销该律师事务所,并依法追究负责人乃至合伙人的责任。
  3、律师事务所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无正当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依法予以注销。
  (十五)新设立行政区域的律师事务所。光明、坪山、大鹏、龙华四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检查材料直接提交市司法局。
  (十六)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各律师事务所在检查考核期间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的复印件,市司法局将检查考核结果公示后,一周内必须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到市司法局17楼会议室加盖公章。

  附件2:
  各区司法局考核结果和报送市司法局时间表

时 间

行政区域

地 点

4月1日--4月15日

光明、坪山、大鹏、龙华区

公职律师及公司律师试点单位

景田北路天平大厦17楼会议室

4月16日--4月17日

南山区、盐田区

4月18日--4月19日

龙岗区

4月23日--4月24日

宝安区

4月25日--4月26日

罗湖区

4月27日--4月30日

福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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