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附件3以外,所有表格通过省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年度考核流程“呈报表下载”中下载填写,并使用A4型纸双面打印,每份表格首页右上角均写上平台受理号。
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每页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每份超过2页以上的材料装订成册,骑缝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九)考核期间的行政许可业务
为了保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在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期间,建议律师事务所暂不提交律师业务的变更登记申请事项,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许可业务。
(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暂缓律师事务所考核
1、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待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区、市司法局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审查其申请材料。
(十一)重新考核
以下情况,市司法局将进行调查核实或者由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1、市司法局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区司法局的初审意见、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司法局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十二)申请复查。
1、律师事务所对市司法局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查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查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司法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
3、复查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查申请人;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查申请人。
(十三)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处理
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十四)可能注销的状况
根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三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