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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要按规定的时间(见附件2),将律师事务所初审材料报市司法审核。在4月30日前,各区司法局将本辖区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不论是否期满)以及重点监管名单(含拟重点监事由)分别制表上报市司法局,并抄送市律师协会。
  (三)社保事项
  1、检查社保时间: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
  2、社保清单样式:以律师事务所单位社保清单为准。
  3、检查范围:聘用律师、兼职律师、派驻律师、公司律师、辅助人员,均须提供本年度社保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由所在单位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公司律师由所在企业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非总所合伙人的派驻律师提供分所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或总所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
  4、律师事务所的社保清单不能完整反映本年度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情况的,除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不需提交外,须提交报告。
  5、律师事务所的社保清单人员不齐、月份不够或内容存疑的,区司法局或市司法局可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缴费明细表或对账单或增损表或完税清单。
  (四)律师事务所申请暂缓考核时限
  律师事务所提出暂缓年度检查考核的,请在6月1日至20日提出,超过6月20日仍不申请考核的,将无法发起年度考核业务,省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将分别自动生成“不称职(逾期)”或“逾期不考核”记录。
  (五)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单位
  各公职律师及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参照本通知年度检查考核流程办理。但不需通过省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直接向市局提交书面材料。
  各试点单位提交《2011年度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外,仍需向执业律师提供该表副本,以便个人申请考核时查验。
  (六)分所事项
  总所注册地在市外且晚于我市开展年度考核的分所,分所可以暂缓提交总所的年度考核证明材料。
  (七)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在检查考核本所执业律师过程中,应当将全所律师执业证上交司法行政机关。
  1、遗失情况,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2、不申请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要收回其律师执业书,并将是否存在聘用关系及财务、税务、档案是否结清等证明一并上报司法行政机关。
  (八)表格和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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