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司〔2012〕44号)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单位:
根据《
律师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2012〕29号)的要求,结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现就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2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包括公职律师及公司律师试点单位。本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组织实施
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律师及公司律师试点单位根据本所(单位)执业律师的执业状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情况进行考核。
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全市执业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同时,协助市、区两级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区司法局负责对办公住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市直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区司法局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将全市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司法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定的职责,各区司法局和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把做好年度检查考核作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指导监督的基础性措施,切实按照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各律师事务所要利用检查考核的契机,对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状况和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规范。对长期不到律师事务所上班,或执业过程中行为严重失范的律师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三)从严掌握标准,确保检查考核质量。要严格按照
律师法和司法部、省司法厅的相关规定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过程中要加强与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税务征收和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对于律师事务所送交的材料要严格审核,通过开展实地检查、征求意见、约谈律师、核实数据、专项整改等多种形式,依法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切实保障检查考核工作实现监督管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