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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资金拨付
  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下达我省的新增土地补偿资金总量,按照资金切块包干的原则,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核定的原迁移民人数,将资金一次性核定并拨付到三峡移民各安置县(市、区),各县(市、区)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将新增土地补偿资金计划落实到安置村组。
  五、实施步骤
  按照“时间服从工作质量、确保社会稳定”的总体要求,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原则上在2012年年内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实施方案,编制县(市、区)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进度安排、责任部门、操作程序和管理措施。
  南通、盐城市所辖县(市、区)以乡(镇)为单位,指导三峡移民安置村组编制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项目扶持内容和受益主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南通、盐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备。新增土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征求三峡移民意见并召开村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自主外迁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方案,由安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备。
  各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建立定期报告和巡回检查制度,自工作方案实施之日起,每月25日前,南通、盐城市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将实施情况汇总报省移民管理机构。自主外迁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情况,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报省移民管理机构。
  六、组织实施
  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市、县(市、区)根据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苏综治〔2010〕17号)的规定,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方案,明确1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实行一级抓一级,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执行到位,严格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专账和项目实施管理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公示项目扶持内容,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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