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三峡移民新增土地
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按
土地管理法新增补偿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11〕5号)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实施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办发规字〔2011〕83号)精神,结合江苏三峡移民安置实际,制定全省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一、使用原则
(一)规范资金用途。新增土地补偿资金,是依法增加的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必须按照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规定用途使用。
(二)统筹安排使用。新增土地补偿资金,原则上依据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销号时生产安置费的使用对象和渠道,逐级落实到安置村组,用于村组改善基础设施和解决移民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不得以现金方式直补到人。
(三)政府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移民资金使用与维护社会稳定任务“双包干”,省、市、县(市、区)分级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省辖市人民政府强化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四)补偿标准一致。对政府集中统一安置和自主搬迁安置的移民,补偿政策统一、标准一致。
二、使用对象
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使用对象为安置三峡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的村组;政府集中安置或与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重庆市、湖北省自主外迁我省的三峡农村移民。
三、使用方向
新增土地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解决三峡农村移民安置后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三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条件及基础设施配套;三是帮助三峡农村移民发展产业和增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