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高车辆安全运行动态监控水平
(十八)推行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和校车经营单位,都要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全面负责,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营运车辆要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终端)。未按规定安装的,自2012年6月1日起停止营运。对规模较小、营运车辆较少、安全监控难以保障的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和校车经营单位,其所属车辆可由具备资质的运营商托管,也可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专业的监管队伍进行监控,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社会化服务。
(十九)利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明确处罚措施和办法;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危险品运输电子运单系统建设,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安监等部门开放数据传送接口,为政府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公安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七、加大重点车辆路面执法力度
(二十)强化公路行车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道路监控系统、高速公路智能管理系统、交通违法拦截系统,改革公路勤务管理模式,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执勤大、中队推行路段和警务区责任制,合理划分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实行定人、定车、定岗、定责,固定检查与巡逻管控相结合,提高路面执法管理能力,努力把沪宁等8条高速公路,G104、G204、G312等10条国省道建成全程监控、设施良好、勤务规范、安全有序的“平安走廊”。加强公路限速管理,在沪宁等8条高速公路24个区间安装道路监控和测速设备,对机动车进行全程测速,并根据进出口距离、行车时间计算机动车区间行驶速度,对超速行驶的车辆由民警在出口处现场查处。
(二十一)加快公安检查站和治超检测站建设。2013年上半年,省公安厅要在环省、环宁、跨江通道统一规划建成100个公安检查站,加强车辆交通安全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依托全省87个治超检测站,建立联合执法室,从严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卸驳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