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在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纺织、轻工等行业选择重点企业,组织实施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在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再利用、再生资源拆解加工利用、废旧金属再生利用、装备再制造、废旧轮胎橡胶、废旧电池及生活垃圾资源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加快培育一批示范城市、园区和企业。提高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等重点行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率。
(三)推进企业清洁生产
完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企业自愿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清洁生产机制,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创建一批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普遍开展重点流域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加强冶金、化工、纺织、建材等行业和涉重金属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使用和排放有毒物质企业,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持续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他绿色认证。鼓励企业积极依托先进技术开展污染防治,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的目标。
(四)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围绕冶金、化工、建材、纺织、电力等高耗能行业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组织实施以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节约替代石油和能量系统优化为重点的节能改造工程。加快实施钢铁、水泥等非电行业烟气脱硫工程,抓好13.5万千瓦燃煤机组、水泥生产线烟气脱硝工程,对超标排污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和提标改造。积极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建立和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开展“万吨千企”节能行动。开展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加强重点行业节能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显著提高科技进步对节能减排的支撑作用。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制度,落实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等政策,倒逼落后企业和产品退出市场。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对禁止生产和使用的产品、技术及装备,在国内处于落后水平的技术和工艺,重污染、高物耗以及产生严重有毒有害物的产品、技术和企业,限期予以淘汰。在控制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坚持有保有压,将有限的环境容量用于支持高端产业发展。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一节 加强产业政策指导
“十二五”时期,从产业准入、信息公开、发布预警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产业政策指导。
(一)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准入标准
对钢铁、汽车、铝、焦化、铁合金、乳制品等行业,严格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准入标准,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对尚未制定、发布产业政策的其他行业,根据国家制定发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以及节能、节水纲要等规定的条件,准确把握,严格执行。
(二)适时适度提高本省准入标准
根据不同地区发展水平、发展条件和区位特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与技术水平、投资强度、产品方案挂钩,“南高北低、梯度排列”,体现节约用地、清洁生产、循环发展要求的供地政策、环保政策。除苏北地区执行国家基准政策外,对苏中地区和苏南地区原则上适时适度地提高标准。
(三)加强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核准、备案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目录,有效化解企业、投资人信息不对称的矛盾,避免重复建设和社会财富的浪费。
(四)产业风险预警与防范
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商务、科技等相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重点产业供求形势、投资动态,准确把握重大技术突破、普遍性技术替代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技术和环境壁垒以及特保措施等重大信息,及时发出预警,引导企业主动调整,及时应对。针对主要出口产品和敏感行业,及时掌握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建立敏捷高效的技术性贸易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节 实施综合配套政策
积极调整财税、金融、土地、能源、环保、人才、外贸、政府采购等政策,科学配置公共资源,强化综合配套政策对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保障。
(一)财税鼓励政策
根据“助大做强、助特做精”的原则,采取财税部门补助贴息、减免税费,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支持企业采用低碳技术,推动技术装备大型化。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资金使用方式和方向,筹措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本地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用地保障政策
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转型升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项目,优先供地;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低水平重复行业、高能耗、高污染、与产业发展方向不符的项目,停止供地。对符合条件的省以上核备的重大产业项目,执行省级用地计划指标“点供”政策。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建立低效利用土地退出机制。
(三)金融支持政策
以建设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省为契机,积极引导产业金融与现代产业支撑发展,加快形成一套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产业金融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扶持各地建立产业发展基金,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机构加快发展,重点鼓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券、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担保规模,着力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能源供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