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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要求分为四级。Ⅰ级工作适用于核电厂等重大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Ⅱ级工作适用于除Ⅰ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Ⅲ级工作适用于城镇、大型厂矿企业、经济建设开发区、重要生命线工程等;Ⅳ级工作适用于Ⅰ、Ⅱ、Ⅲ级工作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委托合同(协议)签订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送交一份留存。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符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GB17741-2005)等相关规定,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评价服务。

  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延误或工作量增加的,委托人应当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原因造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延误、质量达不到要求,或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作量增加的,委托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可以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委托人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诚信管理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监管,对降低服务质量收费以及压价恶性竞争、价格歧视等行为要及时查处,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价格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执业资格和行业服务质量监管,对不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从业或不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规范,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

  各地价格、地震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发现、查处的问题及时报省物价局、省地震局。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多收费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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