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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2〕39号)


各市州物价局、地震局:

  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地震局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
  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国家发改委、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3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我省辖区内为委托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并实施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外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我省辖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向湖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登记备案,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依法提供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4、《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1999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修订)及《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湘计投〔2000〕382号)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见附件二)。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前款规定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地震局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工作费用、技术审查费用、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的发展等因素制定(见附件一)。

  其中,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工作费用,根据工程类别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考虑地震构造、地震活动和场地条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技术审查费用,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工作程序为依据,根据评审级别、评审形式和是否需要现场考核验证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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