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2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同时停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幅度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我市各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80元;两县政府所在镇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至330元;两县其他乡(镇)由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310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我市各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860元提高至2460元;两县由每人每年1740元提高至2340元。
(三)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760元提高至4360元;分散供养金每人每年提高600元。
二、资金筹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各区由市、区按7∶3比例承担,两县由市、县按5∶5比例承担。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5∶5比例承担。
(三)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需资金。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按7:15:15比例承担。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核定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后的保障资金总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原财政预算额度不足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追加。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保障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始终高度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妥善解决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生活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本溪、建设新本溪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