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已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应向拟引进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调取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八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人才引进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第十九条 已完成网上信息申报的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引进人员的申报材料。
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等,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
拟引进人员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的结果为准。
拟引进人员取得市外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