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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和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调干业务以及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办理调干业务。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批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对人才引进择优审批,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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