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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为省级开发区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为省级开发区的批复
(苏政复〔2012〕26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批准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为省级开发区的请示》(宿政发〔2011〕25号)和《关于调整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申报省级开发区申报面积的请示》(宿政发〔2011〕7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定名为江苏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实行现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政策。
  二、江苏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面积7.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为民河,南至西湖西路(原徐淮公路)和古城路一线,西至阳明山大道,北至清水河。
  三、江苏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完善投资环境,加快开放开发,提高创新能力,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江苏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坚持以产业用地为主,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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