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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


  省环境保护厅相关处室,将经过部门会审通过的环保项目,在四川省环境保护网上公示七天。如无问题,进入下一个程序;如有举报或反映的问题,由环境保护厅监察室牵头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和意见。在确无异议并经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厅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后,进入下一个程序。

  七、审核批复

  在通过网上公示、全面合格的基础上,属省级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由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将各地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审查审批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厅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提交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行政审核批复。经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审核批复的环保项目,纳入省级和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项目库,供各地在当年的省级环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择优安排;当年未安排的环保项目可结转下年,不需再报省批复。其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相关处室负责经过上述程序后,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安排专项资金。

  八、两库建设

  建立专家库和项目库制度(简称“两库建设”)。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分别建立环保专家库和财务专家库。省环境保护厅和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都要建立环保项目库。省级两库建设管理,分别由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省级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的建设管理,由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负责,其他省级环保项目库的建设管理,由环境保护厅相关处室负责。两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专家按照技术资质和职业道德审查聘用,项目按照优胜劣汰滚动储存,定期清理两库,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不断调整充实和加强“两库建设”。

  九、组织管理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意见》(川环发[2010]50号)文件精神,省级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管理,由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牵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和农村环境保护处分别负责,其他环保项目由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环保项目的绩效考核评价,由省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经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的环保项目,原则上在两年内须安排实施,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及时性和环保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各地对审核批复的环保项目安排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备案。经审核批复的环保项目,如有重大变化或调整,必须按原申报审批程序要求重新上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省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环保项目的组织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的环保和财政部门按上述程序组织上报审批,纳入当地统筹安排。在项目组织申报、可研报告编制、项目申报审查和实施监管中,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国家资金的项目、违规使用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和实施监管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项目申报单位、可研编制单位和项目所在地项目管理部门,取消其三年申报和编制省级和国家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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