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形式审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对非扩权试点县(区、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审查上报的申报项目和市、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项目的政策法规、技术路线、实施方案、投资保障和环保守法情况等形式审查,对各审查项目作出明确的结论和意见,并对其结论和意见全面负责。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对市、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并对各审查项目的内容和形式全面负责。在此基础上,由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正式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扩权试点县(市)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四、技术审查
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分别组织环保和财务专家开展对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工程类项目的技术咨询和财务评估。申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可以不开展技术咨询和财务评估,经有关处室复查后直接进行部门会审;申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须进行项目技术咨询和财务评估。省环境保护厅有关业务处室和财政厅有关部门,根据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从省级环保专家库和财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环保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组成技术咨询组和财务评估组,对项目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技术方案、投资合法合理性及总额等,进行咨询论证和财务评估,提出明确的咨询、评估意见和是否支持或不支持的建议。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有关处室,对专家有疑义或异议的问题,责成基层环保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整改或补充完善,达到要求后,经省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签署同意后,进入下一个程序。
五、部门会审
由省财政有关部门和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省环境保护厅监察室和规划财务处,会审项目实施单位近三年环保守法情况,会审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环保执法情况、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环保项目实施及其投运监管情况、绩效考核评价和廉政建设情况等,经各有关部门审查确无问题或异议并签署同意后,进入下一个程序。
六、网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