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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工业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指南》、《四川省2012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四川省2012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总量减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根据《办法》,2012年总量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水泥行业脱硝等降氮脱硝减排项目,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减排项目,特别是纳入国家、省政府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减排工程项目。
  二、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今年减排计划的重点工程减排项目。一是纳入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今年完成的工业减排项目,特别是对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贡献较大的项目。二是计划今年年底前建成投运的重点降氮脱硝工程项目,如燃煤电厂、水泥厂、平板玻璃等重点氮氧化物减排项目;今年重点针对水泥行业脱硝项目,优先支持水泥企业建设SCR和SNCR脱氮装置,其中,低氮烧料改造项目暂不受理。三是计划今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脱硫工程的改造项目,如:燃煤电厂增容改造、烧结脱硫改造、取消烟道旁路挡板改造等重点二氧化硫减排项目。四是有明显减排效果的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三同时”项目不受理(提标改造项目除外)。
  三、支持方式
  总量减排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
  四、项目要求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有关政策法规,符合四川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划和总量减排工作重点要求的项目;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基本落实;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已实施的项目不得超过半年。
  3、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编制完成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5、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减排的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环保科研机构。如责任主体已灭失,则由资金拨付部门收回另行安排其他项目。
  6、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运行机制,管理规范,能确保项目完成后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效减排污染物;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建设项目等。
  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近三年(含申报当年)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配套治污设施的改造项目;仅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污染企业因搬迁而造成的基本建设项目。
  3、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
  4、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其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支持的(包括排污费资金)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通过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
  5、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6、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7、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材料
  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
  1、《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或《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4)。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意见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的总量减排项目,不能用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代替。申报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必须与可研报告内容一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有关批复报告的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3年的应重新编制。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编制单位无相应资质、研究范围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4、所在地环保部门对项目工程规模,进度计划的确认文件。
  5、如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或复印件。
  6、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包括排污费资金)支持的,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任何无公章的资金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
  (二)其他辅助材料
  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列入市(州)、县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情节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等。
  (三)除以上材料,总量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材料还应包括:
  1、项目申报材料应介绍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成果源及知识产权情况;该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度的重要意义、作用和推广前景;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情况;技术成果的技术或工艺特点、技术经济指标、成熟程度及适用条件;项目详细经费预算、来源及落实情况。
  2、附件可以提供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如技术报告、创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六、申报时间、程序、要求
  (一)申报时间:今年5月15日前。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直接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申报。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报材料均不予受理。
  (三)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向省环保、财政部门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的申报材料。
  (四)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双面印制,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送省财政厅、二份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各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
  (五)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或其它违规行为的,按照《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六)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申报指南的规定及要求申报项目。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将视同无效申报,省上不予审查;未经省环保、财政部门审查的项目,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不得安排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七、其它注意事项
  (一)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盖有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印章的正式申报文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基本材料、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整齐、结实耐用。材料装订成册后应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
  (二)表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基本信息表、数据盘、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总投资、申请资金等内容应一致,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相互吻合,并能反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
  联系人:尹萍
  电话:028-86112547

  附:四川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

 

所处的区域、流域或海域

 

行政区划代码

 

项目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联系人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项目申报理由和必要性(限150字)

 

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和工艺方案(配置方案)

 

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指标(限200字)

 

投资及其构成、资金筹措

 

项目预期效益

 

申请支持方式和金额

财政拨款

万元

占投资总额比例

贷款贴息

万元

占利息总额比例

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资质

 

可研报告批复单位、文号、时间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资质

 

环评报告批复单位、文号、时间

 

近三年排污费缴纳情况

 

本级环境保护部门意见(省直属企业由所在地的市州填写)

 

(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级财政部门意见(省级企业由所在地的市州填写)

 

(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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