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2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119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南安市201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10〕540号)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2012年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说明》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安市境内农用地34.5708公顷(其中耕地16.5125公顷)、未利用地9.59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安市水头镇康店村水田5.7121公顷、旱地0.9604公顷、园地0.5913公顷、林地1.4324公顷、其他农用地1.82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51公顷、其他草地1.0494公顷,龙风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7.358公顷,朴山村水田3.3611公顷、旱地0.3537公顷、其他农用地2.27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8422公顷,仁福村园地1.4464公顷、林地3.42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9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478公顷、其他草地0.882公顷,曾庄村水田5.9531公顷、旱地0.1721公顷、园地0.1435公顷、林地4.9596公顷、其他农用地1.95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352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934公顷、其他草地0.30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7.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