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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37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加计扣除。鼓励企业依法加速进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落实好新产品财税返还等政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加大对列入省重点项目、省重点技改项目及市重大项目和市重点工业项目的土地、资金、税收、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落实好企业增值税转型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和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综合政策。市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现有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每年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金不少于1亿元,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延伸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大项目建设。各区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上下配套联动的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应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统筹安排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自主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业设计、品牌培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企业账户,并专款专用。
  加大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相关财政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对二三产业剥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加大对企业集聚发展的政策支持。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重点集群和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内的龙头企业项目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在建设用地、税费减免、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加强对地方特色产业的规划、指导和服务。鼓励各区县有条件的园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各类先进制造业聚集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建设。
  加大对企业绿色发展的政策支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新上项目采用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培育节能环保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推进全市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鼓励传统行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培植一批节能示范项目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市节能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市重点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税法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区域能耗总量控制,探索节能量交易机制。强化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奖补方案进行补助,做到“应补尽补”;鼓励落后产能尽早退出,实行“早退多补、迟退少补”。
  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支持。在技术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制定实施一批地方标准,择优汰劣,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在国内外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或跨区域联合重组,加快做强做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业务,在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等,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与外资合作,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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