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湄洲湾港口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2〕108号)
泉州市、莆田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深化湄洲湾港口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方案的请示》(闽交政法〔20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深化湄洲湾港口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泉州市政府、莆田市政府、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口岸办等单位组成港口工作小组,确定移交内容、人员划转、机构设置、挂牌仪式等具体事宜,确保2012年第一季度完成整合工作。
二、湄洲湾港口管理局为整合后湄洲湾港的港口管理部门,统一行使泉州、莆田两市行政区划内的港政、航政的管理权,统一管辖泉州、莆田两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港区,即肖厝港区、斗尾港区、秀屿港区、东吴港区、泉州湾港区、深沪湾港区、围头湾港区、兴化湾港区。
三、原泉州市港口管理局、莆田市港口管理局及下属机构在编在岗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成建制划转到整合后的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及下属机构。泉州市、莆田市要深入做好干部职工的工作,保证思想稳定,队伍稳定,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保证港口生产安全。
四、请省编办抓紧研究并按程序批复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等事项,请省财政厅抓紧研究批复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办公经费等相关事项,请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建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班子。
五、港口整合后,湄洲湾港口管理局要加大对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满足泉州、莆田对港口发展的愿望和需求,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在港口规划、建设、发展等方面的意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泉州、莆田两市政府按照《港口法》、《
福建省港口条例》的相关规定,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湄洲湾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湄洲湾的港口生产、投资等统计按整合后的统一管理范围的口径统计上报,并同时报送泉州、莆田两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