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深化穗港澳科技合作,促进穗港澳三地科技创新资源的共建共享,大力开展穗港澳科技合作,为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提供科技服务;加强提升与台湾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5.鼓励支持广州地区单位结合国家及省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有效发挥国际合作在解决关键技术瓶颈、填补国内空白、缩小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等作用的国际科技合作。
6.鼓励支持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向东盟“10+1”经济合作区、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国家输出和推广,扩大海外市场,增强广州科技对外影响力,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国家外交服务。支持“走出去”行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和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专题二、国际科技服务平台类项目。(编号:0802)
1.鼓励支持国际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建设,重点加强以跨国技术转移中心为主的各类跨国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完善我市跨国技术转移服务网络,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绩效,引进和集聚一批优秀科技人才及科研成果。
2.围绕我市产业创新需求加强公益服务,支持与海外知名的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利用掌握丰富的国际先进技术资源渠道和市内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等信息,为企业组织开展富有成效的国际技术对接交流和项目合作。
二、项目要求
(一)对外科技合作专项总体要求。
1.对外科技合作专项项目不支持基础建设、纯设备采购项目。
2.项目负责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副高以上(或同等)职称,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3.符合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
(二)合作研发类项目。
1.以应用型研发合作为主,项目按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行业影响度、产业链拉动效应、市场前景、技术重要性、投入大小等因素分为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两个层次,其中重点项目采取组织和公开征集的形式,引导项目采取公开征集形式。
2.项目必须有一个以上明确的国(境)外合作机构(填写名称时须注明国别或地区),以科研机构、大学、企业为主。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外资或独资公司及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合作外方。合作机构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3.项目须提交正式签署的与国(境)外合作机构进行合作研发的合同或协议中外文复印件。内容须包括:明确外方以何种形式投入、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知识产权归属;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及预期目标;权益分配;研究团队结构合理、需有一个以上外方成员参加;双方负责人签名、中方单位加盖公章;合作文本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双方电子邮件及书信确认函不能作为合作合同或协议。
4.申报对外科技合作重大问题研究的项目单位,要求具有国际科技合作课题研究的能力条件,有一支能胜任研究任务,学科结构和人员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提出我市国际科技合作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与基础性的重点方向和内容,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5.自筹研发经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1:1(对外科技合作重大问题研究不受此限)。
(三)国际科技服务平台类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须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有较强的对外沟通能力和完善的对外沟通渠道,申报单位须在申报书中简要介绍与国(境)外合作方的以往合作情况与进展。
2.项目必须有一个以上明确的国(境)外合作机构(填写名称时须注明国别或地区),以科研机构、大学、企业为主。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外资或独资公司及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合作外方。
3.项目申请单位至少实施或服务过两个以上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有这些项目成功对接和落地实施的工作经验案例。
4.自筹国际科技服务业务经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1:1。
三、材料要求
(一)申报合作研发类项目,除按《申报说明》的要求准备材料,还需提供:
1.网上填报《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外科技合作研发类项目)申报书》和《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国(境)外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的中英文复印件(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供合同或协议中外文原件作受理查验核对,否则将视作形式审查不通过;对外科技合作重大问题研究不作此限);
4.所有研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职称证明材料;
5.自筹经费和使用情况说明、自筹资金承诺函原件各一份(对外科技合作重大问题研究不受此限);
6.国际查新报告。
(二)申报国际科技服务平台类项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填报《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外科技合作平台类项目)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开展国际科技服务业务的经费投入);
4.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开展国际科技服务业务的经费投入);
5.项目主要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职称证明材料;
6.自筹经费和使用情况说明、自筹资金承诺函原件各一份;
7.与一个以上明确的国(境)外合作机构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供合同或协议中外文原件作受理查验核对,否则将视作形式审查不通过);
8.提供不少于两个曾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交流合作处
联系人:肖昌灌、何宇华
联系电话:83124196、83124197;传真:81306851
电子邮箱:gzstec@126.com
材料接收单位:广州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联系地址:广州市中山六路232号越秀新都会大厦东座8楼8A08室
邮政编码:510180
联系人:黄振林
联系电话:81307221
附件9
申报说明
除各指南特别说明以外,一般申报应遵循以下申报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