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沙县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2〕118号)
沙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三明市沙县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92号),三明市沙县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沙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31.5332公顷(其中耕地12.71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633公顷、未利用地0.348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31.945公顷,由沙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三明市沙县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用地。
二、沙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三明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