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城乡规划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充实规划部门的管理力量,重点加强基层县(市)及乡(镇)规划部门力量。把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城乡规划工作经费来源。有条件的市县可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4.完善领导干部规划工作考核和责任制。实行县(市)、乡(镇)领导离任时的城乡规划工作评估考核制度,省级以下城乡规划部门主要领导任命前,应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
5.完善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以省政府名义选聘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强化规划实施的层级监督和事前、事中监督。设区市政府要逐步向所辖县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加强规划实施监管。
工作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将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导解决好涉及规划的重大问题。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全力组织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加强研究制定推动规划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各类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人防等部门要加大支持配合力度,形成城乡规划编制的整体合力。省编办、财政厅要尽快研究制定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目标: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行为,创新服务方式,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良好投资发展环境。
改革要点:
1.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清理全省事业单位,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加快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健全产权交易市场网络体系。研究大交通管理机制,探索建立适应国省干线调整格局的建设养护管理体制机制。
2.按照服务中心、稳妥调整、审慎推进的原则,研究推进福州、南平、龙岩等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县政府驻地行政区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开展设立街道办事处工作。适时开展撤乡设镇工作。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进一步赋予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更大的项目核准权限,原由省级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中,除跨行政区项目、申请中央资金补贴项目、重要资源性开发项目、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下放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机制。
4.加快建设行政服务中心。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进驻中心审批项目向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系统集中。压缩审批时限,推行“当场办结制”和“超时默许制”。推广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贴身服务制”、“项目代办制”和“绿色通道制”。拓展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电子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