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推动国有资本向基础产业、主导产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集聚。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兼并重组、控股建设矿产、能源、港口、城市公共设施、重大物流设施等项目。推动优势企业以项目、品牌、资产、资源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资合作。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做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3.加大省属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步伐,推动符合上市条件的集团公司实现整体上市或优质资产上市,做好厦门国际银行等首发上市前期工作。
4.研究制定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及其管理的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对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及其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脱钩改制。
工作要求:由省国资委牵头研究制订所出资企业整合重组方案并尽快启动实施,牵头完善国有资本布局规划。由省国资委会同福建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由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及其管理的经营性资产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
改革目标:构筑增长方式集约化、产业组织合理化、产权结构多元化、企业管理现代化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格局,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核心技术、较强综合实力的大型企业和一批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继续提高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
改革要点:
1.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落实民营企业在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同等待遇。鼓励各类经济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托投资以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投资高速公路项目。
2.深入实施我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以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或集合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
3.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列入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按购置先进技术设备费的5%优先给予补助。对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4.支持民营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政府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向所有民营企业覆盖。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员工公寓,对符合用地政策和基建程序要求的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应优惠政策。
工作要求:由省经贸委牵头,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跟踪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2〕9 号)各项政策措施。办好福建省珠三角民企项目对接洽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