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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服务业委关于加快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对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加工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规范流动收购队伍,对城区分散流动收购实行人员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车辆。完善废旧商品回收经营者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废旧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强化对回收站点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废旧商品制假、造假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废旧商品回收和加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劳动保障的有关法规和制度。落实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力度,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和旧商品的监管,鼓励进口再利用价值高、对原生资源替代性强、可直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十)加强环境保护。强化废旧商品回收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严格收集和处理,严禁产生二次污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加强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各环节的环境监管,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以环保指标为主要依据之一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达到质量和环保要求的废旧商品回收、运输、处理、利用企业,要切实加强督查、限期整改。
  三、保障措施
  (一)科学编制和完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规划。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制定布局合理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规划。依据便于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城区每1000至1500户居民可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乡、镇每1500至2500户居民可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新建住宅区要预留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住宅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废旧商品回收经营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废旧商品回收体系规划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商品回收经营场所,还要符合《辽宁省“十二五”再生资源产业园及危险废物重点处置项目建设规划》。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全省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规范的社区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园区)等项目建设。研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通过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基金)等渠道,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处理有关技术设备的研发与示范。研究制定并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对废旧商品回收连锁企业,实行统一工商执照,统一年检。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服务力度。鼓励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各市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同时抓紧清理废旧商品回收领域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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