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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担任检查职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二)应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并在岗连续工作3年以上。

  (三)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熟悉与电力设施和电能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淄博市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证》分A、B、C三种,有效期为三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统一考核、复审。

第五章 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淄博市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证》,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经现场检查确认有违反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检查人员应开具《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结果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被检查单位并由代表签收,一份单位存档,一份在当地经信局备案。

第六章 检查纪律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职责,执行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淄博市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证》,并按证件本颁发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遵守企业及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被检查单位进行电工作业。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违反本条规定者,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行政处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证件予以吊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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