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人员在本供电营业区内进行用电检查,企业及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三)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四)用户反事故措施;
(五)用户调度人员是否持有《山东电力调度系统上岗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六)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七)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八)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九)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十四条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发放和管理《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证件》,并监督和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行为。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实行按区县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市、区(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县供电部(公司)和发、用电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内和企业外部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组织填写(附件一),审查盖章后报所在区县经信局,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部署,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后领取《淄博市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