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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检查并纠正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检查、督促下列活动,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未经批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三)未经批准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第九条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报告当地经信局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电能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 检查并纠正下列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五)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

  (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七)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八)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人员有权制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等行为。有权制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并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人员有权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当地经信局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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