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信局,高新、文昌湖区经发局,淄博供电公司,桓台、高青、沂源县供电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保障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原电力部《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
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淄博市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行为,有效保障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原电力部《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
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人员、被检查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准则,对电力设施和电能进行检查。
第二章 电力设施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检查并纠正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