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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信局,高新、文昌湖区经发局,淄博供电公司,桓台、高青、沂源县供电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保障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原电力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淄博市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行为,有效保障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原电力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人员、被检查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准则,对电力设施和电能进行检查。

第二章 电力设施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检查并纠正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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