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
五、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一)确定名单。各市要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摸底调查,确定纳入清理整顿的交易场所名单,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市上报的清理整顿名单进行核对、确认并反馈各市,作为各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依据。各市要对列入清理整顿名单的交易场所暂停办理工商年检,清理整顿合格后方可予以年检。
(二)明确责任。省领导小组按照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列入名单的交易场所确定负责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省直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牵头部门负责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总体工作,协助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规范和指导工作。
(三)全面自查。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指导列入清理整顿名单的交易场所针对管理制度、交易品种、交易模式、客户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四)综合检查。各市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检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交易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整改处置。对检查发现需进行整改的交易场所,要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业务范围、新增交易品种和投资者。需暂停营业的,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安全防控;对应撤销的交易场所,各市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撤销的交易场所,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结果确认。各市将完成清理整顿的交易场所报省直牵头部门确认合格后,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备案。取得省领导小组备案回执后,各市方可通知相关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工商手续。
各市对在名称中拟保留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前须征求省直牵头主管部门意见。省政府报请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后,决定是否批准。清理整顿期间,不批准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六、日常监管
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市要建立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体系,负责对本地区的交易场所进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本次清理整顿中的牵头负责部门就是日常监管的责任部门,负责该交易场所的日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交易场所有违反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同时报省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