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2〕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形成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的局面,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部署、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市政府是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风险处置及以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快速发展。
(四)坚持清理整顿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体系,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五)坚持稳妥推进的原则。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三、职责分工
省政府已经成立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研究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检查各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日常工作,承担需省政府审批的交易所的材料审核、上报,牵头负责全省产权交易所的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负责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的沟通联系。
省服务业委牵头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及日常监管,监督管理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
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对知识产权及专利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及日常监管,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及专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