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制约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所有政府领导都要切实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每周至少要拿出一天时间研究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好领导干部下矿井、进车间、到现场检查制度。要切实做好换届改选后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的安全培训工作,确保新任分管同志尽快熟悉情况,负起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安全监管力量,加强专业化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在岗人员业务培训,改善监管执法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执法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要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完成目标任务和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要严肃批评、一票否决。把严肃事故查处作为依法加强监管、督促落实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对发生的所有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广大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企业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分管领导以及与事故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作用。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把安全准入关,认真执行项目立项、资源审批、安全生产许可等各项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提高高危行业的准入门槛。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把安全生产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审的一律不准立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指导、督查和考核职责,为政府当参谋、出思路、提建议。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活动,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通过加强培训教育、严格监督检查、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抓好安全生产、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负责人严格落实现场带班制度和地下开采矿山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二是开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综合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多种因素,对企业实行分类分级安全监管,并将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促使企业主动加强管理,提升安全等级。三是加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要求配足用好安全监测、预警、通讯、定位、自动控制以及安全防护、避险、应急救援等设施和装备,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四是强化班组和岗位安全建设。将企业安全管理向班组和岗位深化,在全省广泛开展争创安全生产优秀班组、优秀班组长和示范岗位活动,推进班组和岗位安全建设,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