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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检验检测报告;
  (六)安装验收资料;
  (七)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外地进京企业需提供)。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备案,并颁发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标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使用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应当进行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四)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按有关要求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技术状况完好。合同对检查和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安全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和使用;
  (二)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在合同中明确每月检查和维护保养时间;
  (三)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区下方(或周边)做好安全防护,并设专人负责看护;
  (四)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备案工作。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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