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区域噪声监测时间为10分钟,交通噪声监测时间为20分钟,时间达不到要求的按0分计算。
7、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和生活垃圾产生总量按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排放和产生总量核算。市区非农业人口数以全省统计年鉴为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量以2011年度全省总量减排确认的数据为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原则上执行一级B标准,执行二级标准的需提供环评时确定为二级标准的依据。对污水处理厂进口COD浓度低于100mg/L,计算得分时,按处理的水量减半计算。垃圾渗滤液排放和垃圾焚烧烟气排放须按季度提供监督性监测报告,垃圾渗滤液未监测直接送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提供污水处理厂的接纳证明。
8、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地级市的清洁能源使用率填报2010年度的统计数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环统数据确定,工业增加值由各地提供的统计年鉴确定。县级市及县(区)的清洁能源使用率需提供所有的锅炉、窑炉、茶炉、大灶的管理台帐,没有台帐的,其数据不予认可。
9、提供重点工业污染源一览表及排放达标率表,包括企业名称,各企业2011年度排放总量和达标排放量,控制级别(国控、省控或市控),按照废水、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分别列出。国控、省控企业提供每季度一次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市控企业提供每半年一次的监督性监测报告。重点工业污染源因停产未进行监测的,应列表说明,否则按不达标计。各企业的排放量按照环统数据确定,各地的排放达标率按监测报告核算。
10、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提供处置情况明细表,包括产废企业名称,2011年度产生的废物类别、数量和处置方式、处置量。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还需提供申报登记台帐、危废类别代码、处置单位名称、资质和转移联单。在本地进行工业危废焚烧和医废焚烧的,提供至少一次焚烧设施监督性监测的原始监测报告和数据。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以环统数据为准,处置利用量按照提供的各产废企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情况明细表确定。对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根据环统数据和列入环境统计的企业进行逐一核定。对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处置量按照提供的管理台帐、处置单位资质和转移联单量进行核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没有取得地级市环保局颁发的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其处置率按0计算。
1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设市城市以2011年四川统计年鉴(2010年度数据)公布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基准进行核实,县城以省住建厅提供的最新数据进行核实,对2011年新增覆盖率超过10%的,计算得分时,超过部分进行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