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1年度“城考”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环办函〔2012〕51号)
各市环保局:
2011年度“城考”考核标准为《“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环办〔2006〕36号)、《“十一五”“城考”和 “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环办函[2006]708号)和《四川省县(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川环函[2009]1097号),在现场考核和会审中,对一些具体指标的评分,按以下要求执行:
1、所有涉及监测数据的考核指标,如:环境质量、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重点工业排放达标率等均按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进行核算,没有监测报告、监测因子不全、频次不够、监测方法有误的按监测不达标计算。监测站须具有监测资质,没有资质监测站的数据为无效数据。上述数据应与上报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数据一致,不一致的取得分最低值。
2、县(区)应附地级市环保局确认的环境质量(水、气、噪声)点位认证文件,考核时以认证的点位为准。在县(区)水环境功能区考核中,属于省控控制断面的要纳入考核。
3、地级市要求所有认证点位都是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要达到2个认证点位,县(区)至少要有1套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且每套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至少运行10个月以上,环境空气质量才能按API指数计分(设市城市为满分20分,县(区)为15分),否则只能按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浓度值计分(设市城市为满分10分,县(区)仍为15分)。对采用“五日法”监测的,设市城市按0分计算,县(区)按10分计算。对采用年日均浓度值计分的县(区),应在报表中标注或说明监测的是PM10还是TSP,没有说明的按得分最低计算。
4、空气自动监测要求每个点位监测数据每月不小于21天,凡有一个认证点位一项污染物监测数据达不到规定21天的,缺少的天数按照API指数大于100计算。对于达到21天的,个别点位没有监测数据的,该点位数据按三级标准的日均值计,再与其他点位的监测数据进行平均,重新核算该天的API指数是否大于100。对空气采用连续监测的要求每个点位监测数据每月不于12天,凡有一个认证点位一项污染物监测数据达不到规定天数的,该指标减半计分。
5、饮用水水源监测的因子必须测全,属于选测因子没测全的,按1、7月不达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