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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三)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办理委托书。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认证)证书。
  (五)近两年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诚信承诺书。
  (六)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外墙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试验报告。
  (七)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提交经企业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八)产品的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对没有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国家或北京市应用技术导则的,应提交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企业标准。
  以上(二)、(三)、(四)、(六)、(七)、(八)项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产品信息列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
  五、列入“备案目录”产品的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申报材料失效的,备案产品信息将不再列入“备案目录”。
  列入“备案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向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供应外保温材料时,应在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如实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列入“备案目录”产品在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中的供应信息(内容见附件2)。供应信息中的产品名称、供应数量、供应工程项目名称、采购单位名称向社会公示。
  六、生产企业在申请专项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备案,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项备案。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列入“备案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所有已列入“备案目录”的产品从“备案目录”中撤出。
  七、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加强外保温材料的进场复试和见证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在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中使用。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工程监理企业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的使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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