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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广州市2012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广州市2012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穗教基教〔2012〕36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维护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2学年幼儿园招生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工作原则

  (一)继续做好幼儿园与托儿所、小学的衔接工作。幼儿入园年龄原则上为3周岁(即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幼儿),2009年9月1日之后出生的幼儿原则上入读托儿所或幼儿园附设的托儿部(班)。

  (二)幼儿园应根据所在区域生源情况和本园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本园2012年招生计划,并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招生人数和班数,同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类幼儿园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生。教育部门办园和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应尽量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优先考虑小区内居民子女入园。

  (四)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我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

  (五)普通幼儿园应依法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幼儿入园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的幼儿可到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

  二、招生工作安排

  (一)为方便广大家长给子女选择就近、适宜的幼儿园入读,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招生准备工作。坚持招生公示、备案制度,要将本园办学类型、办学特色、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生年龄及招生人数、招生条件等招生工作情况提前在园内公告栏张贴宣传,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在本园网站公告,并报本区(县)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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