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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应在依托单位内;
  (二)企业创办人为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三)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
  (四)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双实双业”基地认定的程序:
  (一)申报“双实双业”基地的单位向各区县教育局、科委提出认定申请(教育系统所属单位报区县教育局,其它单位报区县科委),并提交《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名单及材料,正式行文报送市教委、市科委;
  (三)市教委、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四)市教委、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双实双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教委、市科委对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基地进行表扬,对达不到条件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条件的将撤销“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双实双业”基地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市教委、市科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区县主管部门负责于每年10月1日前组织上报本地区基地的上年度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对在“双实双业”基地申报、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称号。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天津市教委、科委支持通过认定的“双实双业”基地申请的有助于大学生实习的平台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对条件较成熟、成效显著的“双实双业”基地,市科委可以认定其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其劳务费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规定从项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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