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人口规模引导。历史文化街区应控制适度的人口规模,使得地区功能运转适应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人口密度合理分布、保证充分的就业以及居民对生活质量较高的满意度等。
第三节 用地规划
第十七条 用地划分。地块的规模和形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有关技术要求,并保证每个地块至少与一条道路相毗邻。确定地块的范围、性质应与已出让地块的边界、性质保持一致。公益性公共设施、交通、市政、城市安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地块性质划分至小类。
第十八条 用地功能和指标。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以符合使用要求、补充公共服务功能及完善基础设施为根本,确定地块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量、绿地率指标,提出配套设施项目的配置等控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规划建筑总量不得突破现状建筑规模总量。在地块主导用地性质内允许进行可兼容类别的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绿化与开放空间。绿地与开放空间的数量、规模和布局以反映历史文化街区的原始特征及风貌特色为原则,明确各类绿地和开放空间的布局、数量和规模。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新建建筑地下空间部分应在满足相关规范及不影响周边建筑使用的前提下,结合新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适当设置。
第四节 建筑与环境保护引导
第二十一条 对本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和环境构成要素进行合理的控制和引导,以形成能够延续和强化本街区历史文化特征的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
第二十二条 建筑控制引导主要包括建筑形态及建筑风格的控制引导。
建筑形态控制引导是对建筑群体组合的整体形态、新建建筑的位置以及与周边现状重要历史建筑在高度、体量协调等方面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建筑风格控制引导是根据街区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特征,对建筑的形式、风格、外部材料及色彩基调等方面的协调方式提出控制和引导建议。
第二十三条 环境设计指引是对与历史文化街区外部环境特征相关的环境设施提出设计引导,内容包括街道绿化、街道家具、院落装饰、广告标识、夜景照明等。
第五节 基础设施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公共设施。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公共设施配套应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前提,采取恰当的方式逐步实现环境的改善和配套设施的完善。要确定各类公益性公共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建设方式以及规划控制要求。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以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现有道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为主要原则,提出道路交叉口形式、停车方式和交通组织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各类交通场、站设施的范围、规模、控制指标和要求。道路交通规划要尊重历史文化街区的现状,在考虑切实可行的前提下,尽力改善交通条件。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应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前提,采取绿色环保、与环境协调、因地制宜的方式逐步实现配套设施的完善。应确定各类市政工程系统的来源以及各类场站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控制指标和建设要求。明确新建基础设施须占用地下、地面、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相关要求。
第三章 成果要求
第二十七条 《保护规划》的最终成果内容包括:规划文本、图则及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