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主要指重要的历史场所及历史、文化、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九条 建筑保护与更新。判定历史文化街区内代表其原来固有的物质形态价值和特征而必须得到保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需要采取其它方式对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般分为五类:
1、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津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天津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2、历史建筑:指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3、传统风貌建筑:指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街区不同历史时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街巷空间格局与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
4、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传统风貌建筑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以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为主)。
5、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传统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以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为主)及危棚、简屋、违章建筑。
表1.建筑保护与更新的定义与要求一览表
类别
| 定义
| 规划控制要求
| 规划引导
|
不可移动文物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保留
|
历史建筑
| 指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应予以维修和再利用。确需拆除时,必须进行详细的建筑测绘,并应在原址原样复建,复建中应当利用原有的有特色的建筑构件。
| 保留
或原拆原建
|
传统风貌建筑
| 指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街区不同历史时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街巷空间格局与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
| 可以扩建(不包括核心保护范围)、改建或拆除重建,但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 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改建或保留
|
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
| 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传统风貌建筑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以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为主)。
| 应当进行合理的维修和使用,可以进行扩建、改建和拆除,但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 保留
|
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
| 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传统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以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为主)及危棚、简屋、违章建筑。
| 分三种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控制引导。
1) 整治:可以通过改变建筑色彩、
屋顶形式、减层、局部拆除等整治措施与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2) 建议拆除:对传统风貌的负面影响较大,规划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更新改造予以拆除重建,新建建筑应与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3) 必须拆除:危棚、简屋及违章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应当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 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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